TOP > 县政信息统计 > 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 > 山梨县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的综合介绍) > 对公开决定等不服时(行政文件、持有个人信息)
页面ID:101827更新日期:2024年1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行政文件的公开请求、保有个人信息的公开请求(包括更正请求、停止使用请求),对实施机关进行的公开决定等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向实施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不服申请)。
接受审查请求的实施机关,在行政文件的公开决定等的情况下,在山梨县信息公开审查会上,决定公开保有个人信息等的情况下,咨询山梨县个人信息保护审议会,在接受审查会等的答复后,对审查请求进行裁决。
但是,在实施机关中,如果判断为可以全部公开(包括全部订正、全部停止使用),或者审查请求不合法的情况下,不进行咨询而进行裁决。
从知道有公开请求等原处分的日子(=发送针对公开请求等的决定通知书的日)的第二天算起3个月以内
审查请求的格式是任意的,请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审查请求书,提交(可邮寄)到县民信息中心或各地区县民中心。
・由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任意代理人)请求审查时,除此之外还请填写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以法人的名义申请审查的话,是法人代表的职名、姓名以及地址。
・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通过户籍的誊本等,记载了法定代理关系的记载的
・自愿代理人的情况下,由本人委托书
・法人的情况下,法人登记簿的副本等
・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财团的情况下,有规章以及历任法人代表记录的总会议事录等
1.受理和形式审查
2.向审查会咨询
3.审查会审查
4.报告书的发送
5.裁决书的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