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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85312更新日期:2019年1月2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委托国家的事务权限

为了推进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有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2014年法律第51号)(以下简称“第四次一揽子法”)的一部分实施伴随的广播法(1950年法律第132号)的一部分修改,由边地共听设施等小规模的共听设施进行的地上电视广播等的重播被规定为“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与该业务相关的事务和权限作为自治事务,于2016年4月1日从国家(总务大臣)移交给县(知事),山梨县由信息政策课管辖。

 1.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必要条件

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将成为“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

  • 51端子以上500端子以下的有线广播设施
  • 只进行主干广播的同时重播
  • 不进行收费广播、区域外重播
  • 设施的设置场所及业务区域位于一个都道府县的区域内。

 2.委托对象的事务·权限

被转让的“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事务和权限如下。

  • 业务开始的申报(广播法第133条第1项)
  • 业务变更的申报(广播法第133条第2项)
  • 业务继承的申报(广播法第134条第2项)
  • 业务废止的申报(广播法第135条第1项)
  • 解散的申报(广播法第135条第2项)
  • 关于有线电信设备的设置状况等,要求道路管理者等相关人员资料的提供等(广播法第145条第2项)
  • 关于违反道路法的广播法第174条的处分,向国土交通大臣的事前通知(广播法第145条第3项)
  • 关于业务状况的报告征收及现场检查(广播法第145条第4项)
  • 广播法等违反者的业务停止命令(广播法第174条)
  • 要求提交有关业务的资料等(广播法第175条)等

 3.各种申报方式

修改了总务省令的广播法实施规则,除了规定了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相应的设备规模(引进端子的数量:500端子以下)之外,还规定了向县提交的样式等。

  • 业务开始申报书
  • 业务开始申报书记载事项变更申请书
  • 业务继承申报书
  • 业务废止申报书
  • 法人解散申报书

(格式及记载例)

格式及记载例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局的“主要提交种类的下载引进端子数51以上500以下的设备‘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事业者’”页面。

 4.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加入手册等

(向希望加入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人士)
关于希望加入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所需的手续、适用的法令的纪律等,在《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加入手册》中总结。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局的“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加入手册”页面。

(其他)
其他详细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通信局的“【通知】关于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国家(总务大臣)向都县(知事)移交事务、权限(2016年4月1日实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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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DX・信息政策推进统括官担当:企划·电子自治体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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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223)1416传真号码:055(22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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