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5312更新日期:2019年1月2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为了推进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有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2014年法律第51号)(以下简称“第四次一揽子法”)的一部分实施伴随的广播法(1950年法律第132号)的一部分修改,由边地共听设施等小规模的共听设施进行的地上电视广播等的重播被规定为“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与该业务相关的事务和权限作为自治事务,于2016年4月1日从国家(总务大臣)移交给县(知事),山梨县由信息政策课管辖。
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将成为“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
被转让的“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事务和权限如下。
修改了总务省令的广播法实施规则,除了规定了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相应的设备规模(引进端子的数量:500端子以下)之外,还规定了向县提交的样式等。
(格式及记载例)
格式及记载例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局的“主要提交种类的下载引进端子数51以上500以下的设备‘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事业者’”页面。
(向希望加入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人士)
关于希望加入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所需的手续、适用的法令的纪律等,在《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加入手册》中总结。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局的“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加入手册”页面。
(其他)
其他详细请看总务省关东综合通信局的“【通知】关于小规模设施特定有线一般广播的国家(总务大臣)向都县(知事)移交事务、权限(2016年4月1日实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