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474更新日期:2022年12月2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为了保护和培育山梨特有的个性丰富的景观,创造绿色滋润的舒适环境,于1990年10月制定了《山梨县景观条例》和《山梨县景观条例实施规则》。
以下,对构成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县制定了如下景观形成的基本方针。
现在,没有基于山梨县景观条例的景观形成地区的指定。
1993年指定的北杜市“清里景观形成地区”,随着2011年10月1日北杜市景观条例的实施而废止。
另外,“富士山·富士五湖景观形成地区”同样使用的“景观形成地区”这个词,是根据自然公园法的规定。
大规模的建筑物、工作物、室外大规模物品的集成等,对周边景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和工作物的新建等,或者在室外超过一定规模的物品的集成等,需要申报。
关于申报的内容,将根据大规模行为景观形成基准,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和建议。
学校、政府大楼、道路、河川、桥等公共设施都是很多人使用的,接触到很多人的眼睛,是地区景观建设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县,在开展公共事业时,根据“公共事业等景观形成指针(PDF:69KB)”,为了配合功能性和效率性,给周围带来滋润和安乐,率先考虑景观,发挥提高地区景观的先导作用正在开会。
关于景观形成居民协定的认定情况,如下。
为了推进地区的景观建设,美化活动和绿化活动等,居民自主的努力很重要。
因此,以自治会和町内会等为单位,缔结景观建设协定,相互合作,推进美丽居住的城市建设。
此外,为了被认定为景观形成居民协定,需要该区域的土地、建筑物等权利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的同意和协定的有效期必须在5年以上。
为了调查审议有关县土景观形成的重要事项,作为知事的附属机关设置了山梨县景观审议会。
审议会根据该条例及山梨县室外广告物条例的规定,对属于该权限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