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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3713更新日期:2022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小儿慢性特定疾病相关疾病状态的程度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6条之2第1项的规定,根据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儿童慢性特定疾病及同条第3项的规定,厚生劳动大臣针对该儿童慢性特定疾病制定的疾病状态的程度”(2014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475号)。以下简称“告示”。)的一部分被修改了。

修改的宗旨

随着近年来医学的进步,在症状明显化之前服用的药物被保险收入的情况下,即使症状没有明显化,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将必要的治疗作为医疗费补助对象,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修改的内容

针对每个告示的疾病群设置的疾病状态程度的备考中,“对没有出现疾病状态程度规定症状的人进行治疗(仅限于作为保险诊疗进行的治疗)的情况下,该治疗作为对预测出现该症状的人进行的治疗而适用于保险的情况下,应满足疾病状态的程度。”的规定。另外,第8表的备考不需要规定。

适用日期

2022年4月1日

相关资料

2022年3月29日厚生劳动省健康局长通知(PDF:118KB)

政府公报(2022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102号)(PDF:338KB)

部分修订的新旧对照表(PDF:56KB)

修改后全文(告示第475号解释通知)(PDF:269KB)

Q&A(PDF: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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