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632更新日期:2019年10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县民日条例(1986年3月26日山梨县条例第1号)
(目的)
第1条县民加深对乡土的理解和关心,培养热爱故乡的心,共同建设下一代值得骄傲的更丰富的故乡山梨,设立了县民节。
(县民节)
第2条县民节为11月20日。
(活动等)
第3条县在对县民节进行启发的同时,以县民节为中心,在县民参加的情况下举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县民等的协助)
第4条县要求县民及市町村其他的团体进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使用费免除)
第5条县设置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由知事指定的,与该使用费相关的条例的规定无关,仅限县民日免除。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