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632更新日期:2019年10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县民日条例

县民日条例(1986年3月26日山梨县条例第1号)

(目的)

第1条县民加深对乡土的理解和关心,培养热爱故乡的心,共同建设下一代值得骄傲的更丰富的故乡山梨,设立了县民节。

(县民节)

第2条县民节为11月20日。

(活动等)

第3条县在对县民节进行启发的同时,以县民节为中心,在县民参加的情况下举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县民等的协助)

第4条县要求县民及市町村其他的团体进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使用费免除)

第5条县设置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由知事指定的,与该使用费相关的条例的规定无关,仅限县民日免除。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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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县民生活部县民生活总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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