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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2817更新日期:2023年8月1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建设工程纠纷审查会

概要

审议会等的名称

山梨县建设工程纠纷审查会

设置依据

建设业法(1949年法律第100号)第3章之2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的处理(第25条~第25条之26)

设置日期

1956年8月30日

设置目的

为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

事务局所管课

县土整备总务课建设业对策室

电话

055-223-1843

传真号码

055-223-1844

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预定召开

必要时

会议录

非公开

根据建设业法第25条之20,审查会进行的调停、仲裁手续原则上不公开。

会议资料

非公开

根据建设业法第25条之20,审查会进行的调停、仲裁手续原则上不公开。

建设工程纠纷审查会是指

审查会的目的

 为了解决工程中有漏雨等瑕疵却不维修、不支付工程费用等问题,需要有关建设工程的技术、商业习惯等专业知识的情况不在少数。 建设工程纠纷审查会针对这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由专家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迅速且简便的解决为目的,设置在中央(国土交通省)及各都道府县。
但是,审查会不是指导建筑业者、进行技术鉴定的机关,也不能处理与不动产买卖相关的纠纷、与工程相关的近邻的纠纷、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原承包、孙子承包之间的纠纷

委员的构成

 审查会由以律师为中心的法律委员、建筑、土木等各技术领域的学识经验者和建设行政经验者等专业委员组成。

山梨县建设工程纠纷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令和5月8月1日现在)(PDF:53KB)

 

建设工程纠纷审查会可以处理的事件

 审查会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建设业者时的纠纷中,围绕工程的瑕疵(不方便)、承包金的未支付等“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释或实施纠纷的处理
以下纠纷在审查会上不处理,请注意。

 1.不动产买卖纠纷(围绕出售住宅的纠纷)
 2.专门有关设计监理的纠纷
 3.承包人与施工现场附近居民之间的纠纷
 4.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原承包和孙请之间的纠纷 

审查会处理的事件

纠纷处理方法

  1. 审查会通过“斡旋”、“调停”或“仲裁”的任意一个程序来解决纠纷。审查会从委员中指定的负责委员听取双方的主张,原则上以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为基础谋求解决纠纷。另外,如果有必要的话,会去现场检查等,努力查明事实关系。
    纠纷处理图像(PDF:13KB)
  2. 申请人要判断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紧急性等,选择“斡旋”、“调停”或“仲裁”中的任意一个手续进行申请。但是,申请“仲裁”时,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
    审查会进行的纠纷处理手续原则上是非公开的。

调解、调停、仲裁的差异

 

介绍

调停

仲裁

宗旨

目标是通过当事人的让步来解决。(注1)

代替法院做出判断。

负责委员

原则上一名

3名

3名

审理次数

1~2次左右

3~5次左右

必要的次数

解决时的效力

民法上和解的效力(如果不另外制作公证证书或得到确定判决就不能强制执行。)

与法院的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得到执行决定后可以强制执行。)

特征

简化了调停手续,适用于技术、法律上争论点少的情况。

适用于技术性和法律争论点多的情况。根据情况,也有提出调停案。

代替审判程序,实行一审制。关于仲裁裁决的内容,法院也不能争议。

其他

-

需要仲裁(注2)协议

【脚注】

  • (注1)只要有解决的希望,就要继续审理,但另一方面或者双方不互相让步,找不到妥协点的情况下,手续就会被中止。特别是在申请前的阶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当恶化的情况下,即使进行申请对方也不接受手续的情况下,会终止手续,所以在讨论使用本审查会制度的情况下请注意。
  • (注2)所谓“仲裁协议”,是指约定将纠纷的解决委托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审查会),约定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协议,为了推进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需要有这个协议。另外,仲裁法实施(2004年3月1日)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消费者认可解除权。

审查会管辖

承包人

发包人

大臣许可业者

山梨县许可业者

其他都道府县

许可业者

无许可业者

非建设业者

中央审查会

山梨县审查会

其他都道府县审查会

施工现场所在

审查会

大臣许可业者

中央审查会

中央审查会

中央审查会

中央审查会

山梨县许可业者

中央审查会

山梨县审查会

中央审查会

山梨县审查会

其他都道府县

许可业者

中央审查会

中央审查会

其他都道府县审查会

其他都道府县审查会

无许可业者

中央审查会

山梨县审查会

其他都道府县审查会

施工现场所在

审查会

管辖协议

不管上述内容如何,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任何审查会都可以申请纠纷处理。

纠纷所需的费用

办理纠纷处理手续时,需要申请手续费等费用。

申请手续费

介绍

请求事项的价格

申请手续费的金额

最多100万日元

10000日元

500万日元以内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20日元+8000日元

最多2500万日元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15日元+10,500日元

超过2500万日元时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10日元+23000日元

无法计算时

18000日元(价格500万日元)

调停

请求事项的价格

申请手续费的金额

最多100万日元

20000日元

500万日元以内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40日元+16000日元

最多1亿日元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25日元+23500日元

超过1亿日元的时候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15日元+123500日元

无法计算时

36000日元(价格500万日元)

仲裁

请求事项的价格

申请手续费的金额

最多100万日元

50000日元

500万日元以内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100日元+40000日元

最多1亿日元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60日元+60000日元

超过1亿日元的时候

价格(以1万日元为单位)×20日元+460000日元

无法计算时

90000日元(价格500万日元)

通信搬运费及其他费用

  1. 作为审查会事务局发送文件等的费用,申请人在申请时会预先缴纳概算金额。(纠纷处理后结算,如果有剩余金的话会返还。)
  2. 其他、审查会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制作所需的费用,分别由当事人承担。另外,在现场检查和证人审问等情况下,需要承担必要的费用。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土整备部县土整备总务课(建设业对策室)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843传真号码:055(223)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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