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6858更新日期: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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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检查是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94条的规定,针对工会的事业运营体制、经营、财务及业务状况,从合法性、合目的性及合理性的观点进行验证,以确保工会经营的健全性和恰当性为目的实施的。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94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山梨县内的农业合作社作为检查对象。
根据法律的分类
请求检查 |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法”)第94条第1项的工会成员请求的检查 |
认定检查 | 根据法第94条第2项,在被认定有违反法令、法令的处分或者章程等的嫌疑时进行的检查 |
随时检查 | 根据法第94条第3项,为了确保工会事业的健全运营,行政厅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 |
常规检查 | 根据法第94条第4项,每年进行一次作为常例的检查 |
请求检查 | 根据法第98条第1项,关于在随时检查中进行信用事业的工会,有都道府县知事的要求,并且在主管大臣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 |
根据检查实施范围的分类
全面检查 | 对检查对象工会的所有部门进行检查 |
部分检查 | 对预先确定的事项或检查官及从事检查的职员认为有必要参加检查并选择的事项进行的检查 |
事后确认检查 | 以实施认定检查、随时检查或常规检查的工会为对象,在检查实施后一定期间内为了确认检查中指出的事项的纠正或改善情况而进行的检查 |
【法令】
农业合作社法(1947年11月19日法律第132号)
农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1962年6月29日政令第271号)
农业合作社法施行规则(2005年3月22日农林水产省令第27号)
【训令通知】
农林水产省协同组合等检查规程(2011年9月1日农林水产省训令第20号)
农林水产省协同组合等检查基本纲要(2011年9月1日检查部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