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6860更新日期: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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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共济组合的检查是根据农业保险法第209条第1项至第209条第3项的规定,从合法性、合目的性及合理性的观点进行验证,以确保符合制度目的的事业的合理且有效的运营为目的实施的。
根据农业保险法第209条第1项至第209条第3项的规定,山梨县内的农业共济组合作为检查对象。
根据法律的分类
随意检查 |
根据农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法”)第209条第1项,为了知道是否遵守法令、章程、规程等,行政厅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 |
常规检查 | 根据法第209条第2项,每年进行一次作为常例的检查 |
请求检查 | 根据法第209条第3项,根据总会员的20分之1以上的请求进行的检查 |
请求检查 | 根据法第209条第1项、第224条,在随意检查中,知事要求农林水产大臣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 |
【法令】
农业保险法(1947年法律第185号)
农业保险法施行令(2017年政令第263号)
农业保险法施行规则(2017年农林水产省令第63号)
【训令通知】
农业共济组合等检查规程例(2011年9月1日检查部长通知)
农业共济组合等检查实施要领例(2011年9月1日检查部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