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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64697更新日期:2024年3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饲养卫生管理标准的定期报告

随着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的修改(2011年实施),家畜的饲养者每年有义务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有关家畜饲养的卫生管理信息等(“定期报告”)。

报告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畜,即使是1头(羽)也饲养的情况下是对象。

  • 牛、水牛、绵羊、山羊、鹿
  • 猪,野猪
  • 鸡(包括乌骨鸡等)、鸭子、鹌鹑、雉鸡、微微鸟、火鸡、鸵鸟

报告方法

关于每年2月1日时的饲养状况,请提交以下定期报告书格式(【1】基本信息的报告书、【2】遵守饲养卫生管理基准的情况及遵守措施的实施状况、【3】附件)。

另外,小规模饲养者(※)请只提交【1】基本信息的报告书。

 

【1】基本信息报告书

【2】遵守饲养卫生管理标准的情况及遵守措施的实施情况

【3】附件

(※)小规模饲养者是指饲养头羽数在以下情况。

  • 牛、水牛、马:1头
  • 绵羊、山羊、鹿、猪、野猪、野猪:不到6头
  • 鸡、鸭子、鹌鹑、雉鸡、幌子鸟、火鸡:不到100只
  • 鸵鸟:不到10只

    报告期限和提交处

    〇报告期限

    • 牛、水牛、绵羊、山羊、鹿、马、猪、野猪......到每年4月15日为止
    • 鸡、鸭子、鹌鹑、雉鸡、幌子鸟、鸵鸟......到每年6月15日为止

    报告期限后新开始饲养的情况下,请随时提交。

     

    〇提交处:请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山梨县西部家畜保健卫生所

    〒407-0024山梨县韭崎市本町3-5-24

    传真号码:0551(22)6728

    ※地址请咨询。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农政部西部家畜保健卫生所 
地址:〒407-0024韭崎市本町3-5-24
电话:0551(22)0771传真号码:0551(2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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