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条例

2003年3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七号

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砂防法(1897年法律第二十九号)第四条第一项以及砂防法实施规程(1897年敕令第三百八十二号)第三条的规定,规定了砂防指定地的管理所需的事项。

(限制行为)

第二条防指定地(指根据砂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土地。以下相同。)内,欲做出以下行为者,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但是,规则规定的简易行为不在此限。

个设施或工作物的新建、改建或拆除

挖掘、填土、切土其他土地形状变更的行为

竹木的砍伐或拔根

土石或沙砾的采集、矿物的开采或这些集成或丢弃

竹木、土石等滑坡或拖地搬运

家畜放牧或系留

火罐

(许可的有效期等)

第三条前条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但是,在同条第一号的行为中知事认为必要的,不在此限。

2知事在治水上防沙所需的限度内,可以对前条的许可附加条件。

(许可申请)

第四条欲获得第二条许可者,必须在记载了以下事项的申请书中附加规则规定的文件,并提交给知事。

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及法人的法人代表姓名

行目的

行为之地

行为的内容及规模

行为期间

其他规则规定的事项

(基于权原的情况的特例)

五条指定砂防指定地时,根据权原,做出需要第二条许可的行为的人,仅限于该砂防指定地指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与从前相同的条件,对该行为得到了同条的许可。

2根据前款规定被视为获得许可者,必须在该砂防指定地指定之日起20日内向知事申报该行为。

(标识牌)

第六条获得第二条的许可的人或者被视为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人(以下称为“许可行为者”。)在进行该许可相关行为的期间内,必须将规则规定的标识贴在该许可所涉及的场所的显眼位置。

(许可的变更等)

第七条许可行为者欲变更第四条第四号第五号所示的事项时,必须根据规则规定接受知事的许可。但是,规则规定的轻微变更不在此限。

2许可行为者在变更了第四条第一号所示的事项时,必须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向知事报告该意思。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特例)

第八条关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行为的第二条前条第一项的规定的适用,视为通过与知事的协议,获得了这些规定的许可。

(基于许可的地位继承)

第九条由继承人、合并或分割设立的法人其他的许可行为者的一般继承人,继承基于被继承人所持有的第二条的许可的地位。

2根据前款规定继承地位的人,必须在继承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知事申报该意思。

(许可行为的完成或废止申报)

第十条许可行为者与第二条的许可有关的行为(以下在本条中称为“许可行为”。)完成后,必须迅速向知事报告该情况。

2许可行为者在废止许可行为时,必须事先向知事报告该意思。

3知事在根据前两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该许可行为所涉及的砂防指定地的状况,并根据其结果,指示治水上防沙所需的措施。

(防沙设备的占用)

第十一条欲占用砂防设备者,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2前款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内。

3欲更新第一项许可者,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的三十天前,根据规则规定接受知事的许可。

4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以及前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第一款的许可。

(监督处分)

第十二条知事可以对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取消本条例的许可,停止其效力,或者变更其条件,或者命令停止工程其他的行为,恢复原状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包括在前条第四款中适用的情况)或者违反前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违反给予许可的条件者

通过虚假其他的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者

2知事在符合以下任一号时,可以对获得许可行为者或接受了前条第一项的许可的人或者在同条第四项中准用的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人,进行前款规定的处分。

一砂防工程产生了不得已的必要时。

防指定地或防砂设备的管理产生显著障碍时。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在公益上不得已产生必要时。

(委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罚则)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任一号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监或二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做出符合同条各号中任意一项的行为者

第七条第一款(包括在第十一条第四款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者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占用防沙设备者

十二条规定的命令者

(两罚规定)

第十五条法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法人或者人的代理人、佣人其他的员工,在该法人或者人的业务上有违反前条的行为时,除了处罚行为者以外,对该法人或者人处以同条的罚款。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实施前根据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规则(1966年山梨县规则第十四号)的规定进行的命令、许可其他的处分或申报、许可的申请其他的行为,视为根据该条例的相当规定进行的命令、许可其他的处分或申报、许可的申请其他的行为。

3本条例实施前必须按照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申报的事项,对于实施日前未办理该手续的,在该条例实施后,必须按照该条例的相当规定进行申报的事项视为未办理该手续,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山梨县砂防设备产物采集费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4山梨县砂防设备产物采集费条例(2000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六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砂防指定地管理条例

2003年3月20日条例第7号

(2003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