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0464更新日期:2019年4月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无山试行订购商品等认定制度中,根据实施纲要第11条第3项规定,县机关订购认定新商品等的情况下,从使用开始经过6月的时候,要迅速对其有用性等进行评价。此外,关于评价结果,在本纲要第11条第4项中,除了通知该认定经营者后有特别理由外,将予以公布。
这次,根据本纲要第11条第3项,根据附件评价书(第5号样式)报告了评价结果,特此公布。
评价结果一览(PDF:80KB)(←请点击这里参照)
评价结果一览(PDF:39KB)(←请点击这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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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一览(PDF:73KB)(←请点击这里参照)
认定商品的品质等不由县保证。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
山无试订商品等认定制度中认定的商品等由县机关的有用性等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