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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7748更新日期:2023年2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水质污染防止法实施令的修改(指定物质的追加)

 2022年12月23日颁布了《水质污浊防止法实施令的一部分改正政令》(2022年政令第396号),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修改的内容

添加指定物质

 水质污浊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8号)第2条第4项规定的指定物质,追加了以下4种物质。

  • 阿尼林
  • 丙烷磺酸(PFOA)及其盐
  • 丙烷醇(PFOS)及其盐
  • 直链烷基苯磺酸及其盐

事故时的措施

 根据水质污染防止法第14条的2第2项,对于设置制造、储藏、使用或处理指定物质的设施的工厂等的设置者,会发生这些设施的破损其他的事故,指定物质排出到公共用水区域,或者渗透到地下,对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都道府县知事等提交采取的措施概要。

 作为新指定物质追加的上述4种物质,和其他指定物质一样,也适用事故时的措施相关规定。

使用含有PFOS、PFOA的泡沫灭火剂时提供信息

 这次,指定为指定物质的4种物质中,特别是PFOA及其盐以及PFOS及其盐(以下称为“PFOS等”),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具有生物蓄积性高的性质,对人及动植物具有长期毒性,因此尽量把握向环境中排放的同时,尽可能把握相关自治体等的排放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PFOS等已经禁止制造和进口等,现在主要是以含有过去制造的PFOS等的泡沫灭火剂的形式残留在储藏设施等中的状况。

 因此,通过使用含有PFOS等的泡沫灭火剂进行灭火活动,在公共用水区域等有泡沫灭火剂的排出的情况下,请向县内提供信息。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大气水质保护课担当:大气水质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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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223)1511   传真号码:055(22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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