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6095更新日期:2019年2月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给兽医们

关于遵守医药品、医疗器械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等法令

(1)以下行为与医药品、医疗器械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或兽医法的规定相抵触。

  1. 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或未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的,作为行业进行制造或销售。
  2. 不要直接面对家畜,只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饲养者等询问症状等,开以下医药品。
    • 毒剧药
    • 生物学制剂
    • 要指示医药品
    • 使用限制对象医药品

(2)关于兽医的诊疗行为

兽医进行的以下行为,只限于被承认的动物医药品无法期待治疗效果等诊疗上不得已的情况。

特别是对供食用的动物使用未承认医药品的行为,请参照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严加谨慎。

  1. 医药品适用外使用
    • 超过动物医药品认证范围使用
    • 不按照有关动物医药品使用限制的省令中规定的使用者应遵守的标准而使用
    • 使用未被认定为动物医药品的人用医药品
  2. 个人进口的医药品和未承认的医药品的使用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农政部东部家畜保健卫生所 
地址:〒406-0034笛吹市石和町唐柏1000-1
电话:055(262)3166传真号码:055(26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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