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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年3月13日

地下水及水源地区保全条例

条例制定背景等

地下水约一半县民生活用水依赖于地下水等,是县民生活和地区产业的共同基础。

另一方面,降水量等自然环境的变化,森林·农田的荒废,田·田的宅地化的进行等对地下水的影响令人担忧。

另外,受国内外企业对国际水资源不足的担忧等影响,受国内外企业收购山林的动向影响,本县也提高了作为水源的森林地区土地交易的实际情况的必要性。

基于这样的背景,在把握地下水状况以及水源地区土地交易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为了确保地下水的适当采集以及确保水源地区的适当土地利用,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条例的内容

(1)总则

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基本理念、县等的责任和义务。

(2)地下水的适当采集

  1. 设置一定规模以上的扬水设备者有义务事先申报
  2. 为了保护地下水,有必要时的劝告、公开
  3. 为了保护地下水,需要紧急时的措施命令
  4. 扬水设备的设置者有义务致力于地下水保养
  5. 对于大规模的扬水设备的设置者,有义务提出地下水的保养计划(通过劝告、公开来确保实效性的措施有)以及报告地下水的采集量
  6. 对违反1的申报义务、违反3的命令、违反5项报告义务等规定罚则

关于设置扬水设备的事前申报和地下水的保养计划等,详情请看“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对策”。

(3)确保水源地区的合理土地利用

  1. 将森林应维持和增进水源涵养功能的森林所在的地区指定为水源地区
  2. 水源地区的土地转让者等有义务进行事前申报
  3. 为保护申报者的水源地区而实施建议

关于水源地区的指定和森林的土地买卖等的事前申报等,详细请看「确保水源地区的适当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