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871更新日期:2016年3月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不正当轻油的处罚条例

与“不正当轻油”相关的所有人都是处罚的对象!

轻油征收税的逃税(地方税法第144条之41)

如果逃税轻油征收税的话,会被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双方都会被处以。另外,逃税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相当于逃税额的罚款。

不正当轻油的制造(地方税法第144条之33)

未经知事批准制造轻油的话,会被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双方都会被处以。而且生产的法人将被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检查等(地方税法第144条之12)

调查账簿文件、采油、提问等,提交虚假记载的账簿文件等,对问题进行虚假答辩的话,会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轻油的搬运、保管、购买、销售(地方税法第144条之33)

知道是不正当的轻油后搬运、保管、购买、销售的话,会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双方都会被处以。此外,法人还将被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轻油的原材料等的供给(地方税法第144条之33)

知道用于制造不正当轻油后,将原材料(重油等)、药品、资金、土地、建筑物、车辆、机械等提供、搬运的话,会被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者7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双方都会被处以。此外,法人还将被处以2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

纳税义务人无法确定或其所在不明确时,承担者(受托制造商、设施、设备贷款人)承担与纳税义务人连带缴纳的义务。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总务部税务科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386传真号码:055(223)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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