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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11更新日期:2019年2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进行农药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向该销售所的地址都道府县知事申报。
另外,申报内容的变更、废止销售的情况也必须申报。
另外,申报(新、变更、废止)在新开始销售的情况下,在开始之日之前,增设销售所的情况下,必须在增设之日起的2周内,在申报内容的变更、废止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在该变更、废止之日起2周内进行(农药取缔法第十七条、罚则第四十八条)。
受理在病虫防治所进行。
在农药取缔法中登记,如果不是有适当标识的农药就不能销售(农药取缔法第十八条、罚则第四十七条)。
不能将农药从包装容器等转移到其他容器等,分成小份销售。
不能对农药有效成分的含量及其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农药取缔法第二十一条、惩罚条例第四十七条)。
关于一般农药,按照农药的种类,将受让数量及转让数量记载在账簿上,至少保存3年(农药取缔法第二十条、罚则第四十八条)。
现在,农药登记的指定农药,作为水质污浊性农药,有斑斑剂。
关于毒物或毒物的农药的销售,除了农药取缔法以外,还根据毒物及毒物取缔法。
农药和其他商品,还有普通物品和毒·毒物请分开,保管在上锁的保管库里。
另外,处理时请适当进行,万一发生被盗、丢失事故的话请向警察局申报。
为了确认农药的销售是否适当进行,进入各销售所,进行店铺内的陈列、保管管理状况、处理品目的确认、账簿、文件等的检查(农药取缔法第二十九条、惩罚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销售农药的时候,请考虑使用者、使用时间及场所等,指导注意农药安全使用。
〒400-0105
山梨县甲斐市下今井1100
山梨县病虫害防治所(综合农业技术中心调查部)
Tel0551-28-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