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2660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18年4月,山梨县护理医疗院相关标准制定条例开始实施。
・2018年3月,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详细在本页内确认“关于条例的一部分修改(2018年4月修改)”。・2016年3月,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详细请确认本页内的“关于条例的一部分修改(2016年4月修改)”。
・2015年7月,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详细请确认本页内的“关于条例的一部分修改(2015年7月修改)”。
・2015年3月,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详细请确认本页内的“关于条例的一部分修改(2015年4月修改)”。
・2014年12月,实施了指定居家看护支援等事业相关基准等的条例。详细请确认本页内“关于指定居家看护支援等事业相关基准等的条例的实施(2014年12月实施)”。
・2013年4月,实施了规定老人福利设施、看护保险设施等基准等的条例。
以前,根据国家的省令等规定的老人福利设施、看护保险设施等的基准等,根据实施“为了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而推进改革的相关法律的整备相关法律(地区主权改革一揽子法)”等,都道府县的条例中规定了。
一揽子法规定,该基准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规定,根据国家表示的以下3个类别的基准,在条例中规定了至今为止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老人福利设施、看护保险设施等的人员、设备及运营等基准。
1.“应遵循的标准”......必须符合的标准
2.“标准”......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标准”不同的内容的基准
3.“应参酌的基准”......如果是充分参酌的结果,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内容的基准
在制定条例时,通过向相关团体征求意见和实施对县民们的公开评论等,在广泛听取意见的过程中,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基准,以下8项条例(以下称为“基准条例”)被制定了。基准条例于2012年12月27日公布,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在基准条例中,关于“紧急灾害对策”及“特别养护养老院(指定看护老人福利设施)的居室名额”,规定了本县独有的基准,其内容如下“附件资料”所示。
附件资料“关于制定老人福利设施、护理保险设施等标准的条例所涉及的县独有标准”(PDF:177KB)
另外,关于本条例中其他的基准,规定了与基准省令相同的基准,其解释也与基准省令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 显示条例正文 |
有关省令 |
条例·省令的对照表 ※单击各条目 显示对照表 |
关于轻费养老院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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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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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养护养老院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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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家服务等业务的人员、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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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事业的人员、设备及运营以及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相关的看护预防有效支援方法的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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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看护老人福利设施的人员、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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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老人保健设施的人员、设施及设备及运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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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健康保险法等一部分的法律的实施,仍有效的指定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的人员、设备及运营基准 |
(注)关于护理老人保健设施的基准,医生、护士的人数相关基准及疗养室、诊察室、功能训练室的相关基准,将继续由厚生劳动省令规定,因此在《山梨县看护老人保健设施相关基准制定条例》中规定了这些以外的部分的基准。
在制定条例时,通过对相关团体的意见询问和对县民们的公开评论的实施等,在广泛听取意见的过程中,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并制定了。基准条例于2014年12月26日公布,同日开始实施。
在本基准条例中,规定了与基准省令相同的基准,其解释也与基准省令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 显示条例正文 |
有关省令 |
条例·省令的对照表 ※单击各条目 显示对照表 |
指定居家看护支援等事业的人员及运营基准 |
对照表(指定居家看护支援)(PDF:144KB) |
《关于推进地区医疗及看护的综合确保的相关法律的整备相关法律》实施,2015年1月国家的省令(以下简称“基准省令”)随着修订,本县在2015年2月县议会上成立了《山梨县特别养护养老院相关基准条例等一部分改正条例》,修改了以下条例。
关于修改内容,和基准省令的修改内容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 显示条例正文 |
有关省令 |
条例·省令的新旧对照表 ※单击各条目 显示对照表 |
特别养护养老院设备及运营标准 |
对照表(特别养护老人院)(PDF:146KB) | |
指定居家服务等业务的人员、设备及运营标准 |
对照表(指定居家服务等)(PDF:1033KB) | |
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事业的人员、设备及运营以及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相关的看护预防有效支援方法的基准 |
对照表(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PDF:3,178KB) | |
护理老人保健设施的人员、设施及设备及运营标准 |
对照表(护理老人保健设施)(PDF:51KB) | |
指定居家看护支援等事业的人员及运营基准 |
对照表(指定居家看护支援)(PDF:45KB) |
随着护理保险法的一部分修订,有必要整理引用看护保险法条款的规定,因此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80条第1项的规定,修改了以下条例。
2015年3月国家省令(以下简称“基准省令”。)随着修订,本县也在2015年6月县议会上成立了《山梨县养老院相关基准规定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修改了以下条例。
关于修改内容,和基准省令的修改内容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可显示条例正文 |
有关省令 | 条例的新旧对照表 |
养老院设备及运营标准 |
新旧对照表(PDF:106KB) |
2016年2月国家的省令(以下简称“基准省令”。)随着修改,本县也修改了以下条例。
关于修改内容,和基准省令的修改内容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可显示条例正文 |
条例的新旧对照表 ※单击各条目 显示对照表 |
山梨县特别养护养老院相关标准制定条例 | 新旧对照表(PDF:12KB) |
山梨县指定居家服务等事业相关基准等制定条例 | 新旧对照表(PDF:56KB) |
山梨县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事业相关基准等制定条例 |
2018年1月国家省令(以下简称“基准省令”。)随着修改,本县也修改了以下条例。
关于修改内容,和基准省令的修改内容相同。
2017年6月,根据为了强化地区综合护理系统,修改了看护保险法等一部分的法律,修改了看护保险法的一部分,随着作为新的看护保险设施创立了看护医疗院,本县也制定了以下条例。
关于修改内容,和基准省令的修改内容相同。
条例名 ※单击名称可显示条例正文 |
有关省令 | 条例的新旧对照表 |
关于护理医疗院人员、设施及设备及运营标准 |
新旧对照表(PDF:572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