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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792更新日期:2023年2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该法律为了防止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整备了通报、保护、自立支援等体制。※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2001年4月13日公布,10月13日施行
〔改正〕2004年6月2日改正法公布,12月2日施行
〔改正〕2007年7月11日改正法公布,2008年1月11日施行
〔改正〕2013年7月3日修正法公布,2014年1月3日施行
〔改正〕2019年6月26日改正法公布,2020年4月1日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全文在这里。→配偶者暴力防止法
为了强化防止儿童虐待对策以及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对策,儿童咨询所在法文上明确了与儿童虐待密切相关的DV受害者进行适当的保护,作为应该相互合作的相关机构。
作为保护的适用对象,也明确了被害者的同伴家属。
共同生活据点的交往(不包括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等共同生活的人。)的关系中的对方的暴力及其受害者也适用法律。
只有都道府县有义务制定的防止配偶的暴力以及实施保护受害者的措施的基本计划,是市町村的努力义务。
发出保护命令的情况下,法院将迅速发出保护命令,并将其内容通知给受害者咨询等的支援中心。
支援中心的业务,山梨县作为中心中心的“女性咨询所”,作为补充中心的“男女共同参画推进中心Pyua综合”,各自进行着业务。
“男女共同参画推进中心Pyua综合”在上述内容中,以咨询和信息提供业务为中心实施。
咨询日星期一到星期五。除年末年初外。
除了咨询日第二、四个星期之外,每天。除年末年初外。
发现受到配偶暴力(仅限身体暴力)的人的人,必须努力向支援中心或警察通报。医生等医疗相关人员发现配偶暴力造成的伤病者时,可以向支援中心或警察通报,这种情况下,是否通报会尊重被害者的意愿。
支援中心在接到通报或咨询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对受害者说明支援中心的业务内容和建议,并接受必要的保护。
根据被害者的意愿,采取对配偶的检举、指导、警告、自卫、应对措施等信息提供等适当措施。
支援中心、警察、福利事务所、儿童咨询所等县或市町村的相关机构为了进行适当的保护,相互合作。
当被害人因配偶的暴力而对生命或身体造成重大危害时,法院将根据被害者的申请,向加害者发出保护命令。
保护命令有“禁止接近命令”、“电话等禁止命令”、“撤退命令”。
加害者违反命令的话,会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对加害者和被害者和被害者同居的未成年孩子,或在住所、工作单位等附近穿行,同时也可以发出禁止接近被害者亲属等的命令。
期间是六个月。(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在向受害者本人发出禁止接近命令的期间,禁止对受害者本人进行一定的电话、电子邮件等。
期间是六个月。(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可以让加害者从和被害者一起居住的住所中离开。
期间是两个月。(也有可能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