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65497更新日期:2015年3月3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行政手续条例

山梨县在《山梨县行政手续条例(1996年制定)》中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指导、申报相关手续的规则,旨在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提高透明度,保护县民的权利利益。

行政程序条例的内容

根据行政手续条例,县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 规定是否进行申请所要求的许可许可等的判断基准(审查基准)。
  • 在对申请的许可许可等之前,规定通常需要的标准期间(标准处理期间)。
  • 制定是否进行取消处分、改善命令等不利处分的判断基准(处分基准)。
  • 想要进行不利处分的情况下,要事先听证,或者给予申辩的机会。
  • 拒绝申请的处分或不利处分时,要出示理由。
  • 注意行政指导是通过对方的任意协助来实现的,不得以不服从行政指导为理由进行不利处理。

山梨县行政程序条例全文(PDF:365KB)

 

2015年4月的修订内容

2015年3月25日,《山梨县行政程序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公布(同年4月1日实施)。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 行政指导的方式

县的机关在进行行政指导时,表示“不服从指导的情况下,有时会行使不利处分的权限”等时,必须表示行使权限的根据条款、行使的必要条件、指导中的案件符合要件的理由。

  • 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等

根据法律或条例进行的行政指导的对方,如果认为接受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指导,可以要求县机关停止指导等措施。县必须对申请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

  • 处分等的要求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进行纠正违反条例、规则的处分,以及为纠正违法法令而进行行政指导。县必须对申请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

行政程序条例新旧对照表(PDF:1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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