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县政信息、统计 > 行财政、行政改革、合并、地方分权 > PPP/PFI・指定管理者・出资法人・企业局 > 指定管理者 > 指定管理者制度
页面ID:1449更新日期:2026年5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登载了指定管理者的选定设施。请从下面的链接确认。
县从2004年4月开始在公共设施中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现在在45个设施中由指定管理者进行管理和运营。
2004年8月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者制度导入的基本方针》,2007年11月新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的基本方针》,选定了指定管理者,但是2026年3月修改了《关于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的基本方针》,今后将以此为基础进行选定手续。
在本县的指定管理者制度中,到现在为止指定期间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所带来的经费增减,是由经营者预先设想的基础上应征的,原则上在指定期间内没有重新评估指定管理委托费。
但是,近年来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大幅上升,为了确保指定管理设施的适当且稳定的运营,决定从2027年迎来新指定期间的设施中,导入根据每年的变动重新评估指定管理委托费的“幻灯片制度”好的。
本指南是在运用“幻灯片制度”时,规定了基本的想法和事务手续等。
答)根据2003年6月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2003年9月实施),关于公共设施的管理,是代替以往的管理委托制度新导入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的长经过议会的决议,指定管理、运营公共设施的法人的其他团体。
到目前为止,公共设施的管理、运营只限于公共团体、公共团体以及政令规定的出资法人,但是民间经营者等法人或团体(个人不可以)也可以通过指定管理者指定,进行公共设施的管理、运营变成了。
答)为了根据多样化的居民需求更有效、更有效率地应对,目的是在公共设施的管理上活用民间的能力,在提高居民服务的同时,减少经费。
答)规定了从2006年4月开始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的基本事项等。
答)地方自治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的,是以增进居民福利为目的,供其利用的设施。例如,公园、文化会馆、运动场等。
答)设置由外部有识之士组成的“指定管理者选定委员会”,根据提交的事业计划书、收支计划书等,从提高居民服务和减少经费等观点进行审查,选定指定管理者的候补者。
然后,经过议会的决议(决议事项:“公共设施的名称”“指定管理者团体”“指定期间”),指定为指定管理者。
| 关于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的基本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