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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449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登载了指定管理者的选定设施。请从下一个链接确认。
县从2004年4月开始在公共设施中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现在在48个设施中由指定管理者进行管理和运营。
2004年8月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者制度导入的基本方针”,2007年11月新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的基本方针”,选定了指定管理者,但是2023年12月修改了“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相关基本方针”,今后将以此为基础进行选定手续。
答)根据2003年6月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2003年9月实施),关于公共设施的管理,是代替以前的管理委托制度新导入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经过议会的决议,指定管理、运营公共设施的法人的其他团体。
到目前为止,公共设施的管理、运营仅限于公共团体、公共团体及政令规定的出资法人,但民间经营者等法人或团体(个人不可)也可以通过指定管理者指定,可以进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好的。
答)为了根据多样化的居民需求更有效、更有效率地应对,在公共设施的管理上活用民间的能力,在提高居民服务的同时,以减少经费为目的。
答)关于从2006年4月开始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的基本事项等的规定。
答)地方自治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的,是以增进居民福利为目的,供其利用的设施。比如公园、文化会馆、运动场等等。
答)各部门设置由外部有识之士组成的“指定管理者选定委员会”,根据提交的事业计划书、收支计划书等,从提高居民服务和减少经费等观点进行审查,选定指定管理者的候补者。
然后,经过议会的决议(决议事项:“公共设施的名称”“成为指定管理者的团体”“指定的期间”),指定为指定管理者。
指定管理者更新等相关基本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