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6年4月2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第133条(第43条准用)以及基于专门学校提供信息等相关指导方针的信息提供(2013年3月文部科学省终身学习政策局),在加深监护人和地区居民等的理解的同时,为了推进与这些相关人员的合作和合作,本校教育活动其他的学校运营信息。
根据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以及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1947年文部省令第11号),对学校的教育活动其他学校运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以及学校相关人员评价,并公布其结果。
评价结果将用于今后教育活动的质量提高、学校设置目的的达成以及加强与地区相关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