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第133条(第43条准用)以及基于专门学校提供信息等措施相关指导方针的信息提供(2013年3月文部科学省终身学习政策局),在加深监护人和地区居民等的理解的同时,也请与相关人员的合作及合作,公开本校教育活动其他学校运营情况的相关信息。
根据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以及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1947年文部省令第11号),实施学校教育活动其他学校运营状况的自我评价及学校相关人员评价,并公布其结果。
评估结果将用于今后教育活动质量的提高、学校设置目的以及加强与地区相关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