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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1703更新日期:2018年8月1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山梨县医院及诊所相关基准等制定条例的修改

条例改正背景

随着医疗法实施规则的一部分修改,按照以下新旧对照表进行了条例修正。(2018年7月20日公布、公布日施行)

新旧对照表(PDF:517KB)

条例制定的背景

为了推进为了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根据有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2011年法律第105号),医疗法(1948年法律第205号)的一部分被修改,关于医院和诊疗所的基准等的一部分,在县条例中规定。

条例规定的基准等

条例规定的主要基准等如下。

  • 有特定医院或诊所相关的开设许可申请等情况下的现有病床数及申请病床数的修正基准(法第7条之2关系)
  • 专属药剂师的设置基准(法第18条关系)
  • 医院的员工数及设施标准(法第21条相关)
  • 拥有疗养病床的诊疗所的从业人员数及设施基准(法第21条相关)

此外,关于员工,规定了除医生及牙科医生以外的工作人员,关于设施,规定了消毒设施(仅限医院)、谈话室、食堂、浴室。

另外,关于条例规定的基准,与国家省令等规定的基准相同。

施行日

2013年4月1日

 

详细请看条例正文。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福利保健部医务科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480传真号码:055(223)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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