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1703更新日期:2018年8月1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随着医疗法实施规则的一部分修改,按照以下新旧对照表进行了条例修正。(2018年7月20日公布、公布日施行)
为了推进为了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根据有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2011年法律第105号),医疗法(1948年法律第205号)的一部分被修改,关于医院和诊疗所的基准等的一部分,在县条例中规定。
条例规定的主要基准等如下。
此外,关于员工,规定了除医生及牙科医生以外的工作人员,关于设施,规定了消毒设施(仅限医院)、谈话室、食堂、浴室。
另外,关于条例规定的基准,与国家省令等规定的基准相同。
2013年4月1日
详细请看条例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