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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89907更新日期:2019年5月2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废塑料类等的处理的顺利化等

环境省的通知(背景)

对于属于产业废弃物的废塑料类,一年约700万吨左右,在2017年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首的外国政府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塑料等措施之前,每年约150万吨左右的塑料废料作为资源出口但是,2018年的出口量停留在约100万吨左右,由于国内处理的废塑料类等的量增加,工业废弃物处理业者发出了处理的声音

环境省虽然委托公共参与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接收促进等,但是国内废塑料类的滞留无法解除,处理陷入困境。

基于这样的状况,关于当前的对策,环境省通知如下。

环境省通知:关于废塑料类等相关处理的顺利化等(通知)(PDF:221KB)

通知概要

贯彻排放经营者责任

在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由于广域处理相关的搬运费用的增加和中间处理后的二次委托方的处理费用的涨价等原因,处理成本有增加的倾向,但是排放经营者却无法理解

排放经营者在贯彻分类及推进包括适当的等价支付在内的适当处理的同时,确认废弃物处理法第12条第7项规定的委托的工业废弃物的处理是否适当进行等以及废弃物处理法第12条的3第8项规定的宣言请适当实施交付者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排放经营者责任检查表(2017年6月环境省)(PDF:3,338KB)

已使用电子设备相关

受外国政府进口限制的影响,将以前作为资源处理的已使用电子电机设备在内的金属废料(所谓的杂品废料)等作为废弃物处理时,请根据废弃物处理法适当处理。

另外,在担心有害使用完毕设备的处理滞留、放置、火灾发生等的情况下,请在活用有害已使用设备的保管等相关指导方针的过程中,适当处理。

参考:关于有害已使用设备的保管等的指导方针(2018年3月环境省)(PDF:2,944KB)

此外,在处理含有锂离子电池等可能起火异物的有害已使用设备或废弃物时,请彻底进行异物的分类和除去。

已使用塑料的废弃物符合性

对于此前作为有价物出口的已使用塑料,由于外国政府进口限制的影响等原因无法确保搬出地点,在露天堆放状态持续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分的方针,判断废弃物的适用性请妥善处理,以免违反废弃物处理法。

防火灾对策

在国内保管的废塑料类呈增加趋势的情况下,最近确认了废塑料类的处理设施等发生了多个火灾。

废塑料类作为消防法指定的可燃物,很有可能属于有关危险物限制的政令中提出的合成树脂类。

因此,除了按照废弃物处理法的工业废弃物处理基准适当处理之外,还请根据消防法的市町村条例中规定的物品的储藏和处理技术上的基准,努力防止火灾。

关于防止火灾的具体运用,请咨询管辖事业场所的消防署。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环境整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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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223)1518传真号码:055(22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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