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1515更新日期:2022年3月1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修订粮食法

  修订粮食法概要

○为了稳定主食大米的供需和价格,加工用米和新需求米

 (米粉用米、饲料用米等)等主食以外用途被限定的米谷(用

 途限定米谷)需要在规定的用途中适当地使用和销售。

○因此,2010年4月,《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稳定的法律》

  律”(粮食法)修订后,禁止用途限定米谷的用途外使用。

  规则化了。

进行米粮出货销售的生产者也必须遵守这个规则。

关于用途限定米谷的处理规则

  ○禁止用途以外的使用及销售
除了主食加工用米和新需求米(米粉用米、饲料用米等)等主食以外

    将用途限定的米谷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使用

    不能以此为目的发货销售。

  ○用途限定米谷的保管
根据用途分别在另一栋或别处保管,明确用途“是票せ

   ”的公告。

  ○用途限定米谷的销售
在包装等上显示用途的同时,确实在规定的用途中使用。

   直接或通过需要者团体销售确认的需要者。

    (需要与需要者之间交换合同或誓约书。)
另外,知道了出货、销售的用途限定米谷的不正当使用时,请尽快

    请与相关机构(国家、县等)联系。

关于不适合食用的米谷的处理规则

  ○关于不适合食用的米谷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能销售的米谷(霉菌附着)

    米谷、超过重金属标准值的米谷、超过农药残留标准的米谷等)

    是不适合食用的米粮。

  ○关于不适合食用的米谷的处理
在产生不适合食用的米谷的情况下(或者明确的情况),其他的米谷是

   在别栋等处区分保管,明确是不适合食用的米谷,是的

   投票表”。另外,不适合食用的米粮是废弃或关系

   必须注意法令作为非食用(饲料米、生物燃料等)进行妥善处理。

   有要事。

 

*详细内容请看粮食法遵守事项的概要(农林水产省)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农政部粮食花卉水产课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610传真号码:055(223)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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