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设置条例施行规则

1980年3月31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七号

〔山梨县县民咨询中心设置条例施行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设置条例施行规则

(平一八规则一、改称)

(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修改)

(使用时间等)

第二条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星期天及星期六、休息日(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中规定的休息日。)并且,从12月29日到月三十一日以及一月二日以及月三日为休息日,除此之外,中心的使用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30分到下午5点。

2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前款的使用时间。

(平元规则三三・平四规则四七・平一规则三五・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移动县民生活中心的开设)

第三条所长应根据需要开设移动县民生活中心。

(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修改)

(律师会等的协助委托)

第四条所长在咨询业务方面需要法律上的建议、指导等时,应向山梨县律师会等专门机构寻求协助。

(相关科室等的协助)

第五条所长在需要咨询业务时,应向相关本厅的课或室长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寻求协助。

(咨询员须知)

第六条在中心从事县行政及县民生活相关咨询业务的职员(以下称“咨询员”。)放置。

2咨询员在商量时,必须遵守商量内容的秘密,亲切地接待。

(平四规则十四·一部改正)

(委任)

第七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中心运营的必要事项由所长得到县民生活部长的批准,另行规定。

(平四规则14・平一八规则一・平二规则一二・平二八规则一二・一部改正)

此规则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1989年规则第三三号)

此规则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规则第一四号)

此规则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规则第四七号)

此规则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本规则自1999年6月24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规则第一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设置条例施行规则

1980年3月31日规则第17号

(2016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2节知事部局
沿革信息
1980年3月31日 规则第17号
1989年4月28日 规则第33号
1992年3月30日 规则第14号
1992年7月23日 规则第47号
1999年6月21日 规则第35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1号
2010年3月30日 规则第12号
2016年3月29日 规则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