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国际交流・多文化共生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0年11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四号
〔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立国际交流・多文化共生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令四规则二七、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了山梨县立国际交流、多文化共生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90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三号)的实施所需的事项。
(令四规则二七·一部改正)
(使用时间)
第二条山梨县立国际交流、多文化共生中心的使用时间为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
2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前款的使用时间。
(令四规则二七·全改)
附则
此规则自1990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四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一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12本规则实施前向知事提交的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住宿设施使用许可申请书,关于申请该许可的期间涉及2006年4月4日以后的期间,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以下项称为“国际交流中心新规则”。)根据第二条、第一号样式和第二号样式的规定例。
13根据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的管理由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的该指定申请书,按照国际交流中心新规则第四条及第四号样式的规定例。
附则(2012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的一部分修改伴随的经过措施)
7根据本规则实施时提出的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一号格式的住宿设施利用许可申请书,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立国际交流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一号格式的住宿设施利用许可申请书。
附则(2022年规则第二十七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