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道路指定

1960年9月19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九十七号

根据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距离道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到2米,1.5米以上,从悬崖地等边界线的水平距离不到4米,在2.7米以上。其适用范围是根据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道路指定(1998年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八十三号)规定的区域内以及富士吉田市内的既成市区内的道路,属于以下各号之一,预计将来不成为主要街道。

发展成一倾斜地的市区内的道其他物理上难以扩大的

二铁路用地、河川、公园其他等类似的道路,在安全上及避难上没有障碍的

三警备的市区内的辅助道路中符合以下各号的

1使用情况以与该道路相接的建筑物为主,且不用于平时汽车交通的

可以通过两条路的东西(包括将来可以通过的东西。)

3条道路延长不超过100米的

改正文(1980年告示第九五号)

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改正文(1998年告示第一八四号)

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道路指定

1960年9月19日告示第197号

(1998年3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0篇木/第7章筑/第1节
沿革信息
1960年9月19日 告示第197号
1980年3月13日 告示第95号
1998年3月30日 告示第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