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道路指定
1960年9月19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九十七号
根据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距离道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到2米,1.5米以上,从悬崖地等边界线的水平距离不到4米,在2.7米以上。其适用范围是根据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道路指定(1998年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八十三号)规定的区域内以及富士吉田市内的既成市区内的道路,属于以下各号之一,预计将来不成为主要街道。
发展成一倾斜地的市区内的道其他物理上难以扩大的
二铁路用地、河川、公园其他等类似的道路,在安全上及避难上没有障碍的
三警备的市区内的辅助道路中符合以下各号的
1使用情况以与该道路相接的建筑物为主,且不用于平时汽车交通的
可以通过两条路的东西(包括将来可以通过的东西。)
3条道路延长不超过100米的
改正文(1980年告示第九五号)抄
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改正文(1998年告示第一八四号)抄
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