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1966年12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三号

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的种类及基准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企业职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员”)。)的工资种类及标准。

(特殊工作津贴)

第三条作为特殊工作津贴,设置企业从事补贴。

2企业从事补贴是从事危险、不快、不健康或困难的工作其他明显特殊的工作,在工资上需要特别考虑,且其特殊性不适合用工资考虑的企业职员,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支付。

3企业从事补贴的金额由管理者规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67年1月1日起施行。

(废除规定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的条例)

2规定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基准的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八号)废止。

(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3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部分修改单纯劳务人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4关于单纯劳务雇佣职员工资种类及基准的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1966年12月28日条例第43号

(1966年12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