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1966年12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三号
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的种类及基准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企业职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员”)。)的工资种类及标准。
(工资的种类及标准)
第二条企业职员的工资种类及基准除本条例规定外,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单纯劳务雇佣职员的工资种类及基准相关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及山梨县职员的退休津贴相关条例(1954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号)适用职员的例子。
(特殊工作津贴)
第三条作为特殊工作津贴,设置企业从事补贴。
2企业从事补贴是从事危险、不快、不健康或困难的工作其他明显特殊的工作,在工资上需要特别考虑,且其特殊性不适合用工资考虑的企业职员,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支付。
3企业从事补贴的金额由管理者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67年1月1日起施行。
(废除规定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的条例)
2规定企业职员工资种类及基准的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八号)废止。
(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3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部分修改单纯劳务人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相关条例)
4关于单纯劳务雇佣职员工资种类及基准的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