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告式规则
1948年11月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告式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告式规则
第一条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告示及训令将其称为山梨县公报(以下简称“县公报”。)登载为公告式。
2县公报登载的手续根据山梨县公报发行规则(1953年10月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昭二八教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其他教育委员会规定的规程中需要公开的事项,必须填写编号及公布日期,由教育长签名。
(昭二五教委规则六・追加、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
第三条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外,从公布之日起算起,经过七天实施。
(昭二五教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0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3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3年10月26日起适用。
附则(2015年教委规则第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旧教育长的经过措施)
2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14年法律第七十六号)。以下称为“改正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不适用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告式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告式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