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报发行规则

1953年10月26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二号

山梨县公报发行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制定县公报发行相关的必要事项,并为县政府的周知做出贡献。

(县公报的发行)

第二条县公报将标题作为山梨县公报,除了应根据山梨县公告式条例(1950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二号)刊登之外,还将发行以下事项登载。

告示(作为规程告示的除外。)

重要训令(作为规程训令的除外)

公告

杂报

(昭三规则五一、昭四三规则五六、平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定期发行及停刊)

第三条县公报每周周一和周四定期发行。但是,定期发行日是休息日(山梨县规定休息日的条例(1989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的休息日。以下相同。)或者是在一月四日或者五日或者没有登载的事项的情况下,停刊。

(昭二九规则60・平二规则15・一部分改正)

(临时发行)

第四条县公报的印刷上有必要时,或者在根据前条规定的定期发行日或定期发行日以外的日子有特别需要紧急实施的情况下,不管前条的规定如何,都要临时发行县公报。

发行量

第五条县公报的发行量每年由知事决定。

(昭二九规则六十、昭四三规则五六、一部改正)

(知事以外的县机关等规定了县公报登载事项时的公布或公开的手续)

第六条知事以外的县的机关或者山梨县住宅供给公社、山梨县土地开发公社、山梨县道路公社、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或者公立大学法人山梨县立大学(以下本条以及第八条中称为“县的机关等”)根据山梨县公告式条例其他的法令或者章程规定了应刊登在县公报上的事项的情况下,代表该县的机关等或者该县的机关等的人,必须在县公报登载事项寄送单(第一号样式)中附加该县公报上的事项的副本两份发送给知事。

2县机关等需要在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发行日以外的日子公布或者公开应刊登在县公报上的事项时,在该公布或公布之日的四天前(从该日起公布或公开之日之间有休息日的情况下,该休息日除外。)的上午11点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经营管理课长的意见。但是,选举相关事务中特别需要紧急实施的,不在此限。

3第1项的县公报登载事项寄送单在县公报发行日的4天前(从该日开始公布或公开之日之间有休息日的情况下,不包括该休息日。)必须在中午之前发送。但是,选举相关事务中特别需要紧急实施的,不在此限。

(平二规则一五・全改、平二八规则一二・一部改正)

(知事以外的县机关欲公布根据前条规定的登载事项以外的内容时的手续)

第七条县机关在第二条各号所示的事项(不包括根据前条规定的登载事项。)在县公报上登载并公布时,代表该县机关或该县机关的人员,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的例子,向知事发送县公报登载委托书(第二号样式)

2根据前款规定被委托登载的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应迅速将该意思通知给该县的机关或该县机关的代表人。

(平二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关于登载事项中明显错误等的意见)

第八条根据前二条的规定,由县的机关等或者代表该县的机关等的人发送,或者被委托登载的事项中,有明显的错误或者违法事项的情况下,指出该意思,向该县的机关等或者该县的机关等的人陈述意见作为。

(平二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附录的发行)

第九条县公报每月一次,作为附录,制作上个月刊登的事项的目录。

(平二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发放的有偿或无偿)

第十条县公报有偿分发。但是,分配给以下所示内容时,仅限一定数量为无偿。

应根据一法令发送县公报的机关

县的机关

议会的议员

县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为管辖区域的国家机关

前除各号所示以外,特别认为必要的

(昭二九规则一五、昭二九规则六十、昭四三规则五六、平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加印配)

第十一条根据第五条规定的县公报的发行份数,需要接受县公报的加印分发的县的机关,在县公报发行日的两天前(从该日到发行日之间有休息日的情况下,不包括该休息日。)的正午之前,必须记载必要份数,向知事提出申请。此时,加印所需费用由该县的机关承担。

(平二二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印刷的承包)

第十二条县公报的印刷由有信用的印刷业者承包进行。

(昭四三规则五六、旧第十五条递上)

(向公众发售)

第十三条前条的印刷业者在根据同条的承包合同向知事缴纳第五条规定的份数的县公报后,可以根据知事批准的价格,一般发售县公报。

(昭四三规则五六、旧第十六条递上)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对现在发行的县公报的印刷承包、手续中的县公报登载事项以及对刊登申请给予承诺的县公报的广告,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本规则实施时,关于现在接受县公报有偿分发者的县公报的价格,到1954年3月31日为止,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1954年规则第一五号)

此规则自1954年4月1日起施行。

(1954年规则第六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8年规则第五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0年规则第一四号)

此规则自1960年5月1日起施行。

(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1968年规则第五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规则第一五号)

此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规则第一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昭36规则8・全改、平22规则15・一部分改正)

图像

(昭36规则8·全改)

图像

山梨县公报发行规则

1953年10月26日规则第52号

(2016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