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恩赐县有财产土地利用条例施行规则

1973年12月27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七号

山梨县恩赐县有财产土地利用条例施行规则

(意见听取书及回答书)

第二条知事在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听取保护团体的意见时,应根据意见听取书(第一号格式)进行。

2接受了前款意见听取书的保护团体必须迅速向知事提交回答书(第二号样式)

(协商)

第三条知事在根据前条的规定提出了回答书的情况下,得到该保护团体同意的回答时,将进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协议。但是,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在提交回答书之前也可以协商。在这种情况下,该保护团体必须根据协议的结果迅速向知事提交回答书。

2知事根据前款规定协商的结果,该协议达成时,将根据协议决定通知书(第三号样式)通知该保护团体。

(通过文件)

第四条根据本规则的文件,必须经由所属的林务环境事务所。

(平一三规则六八・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规则第六八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图像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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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恩赐县有财产土地利用条例施行规则

1973年12月27日规则第67号

(2006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3节恩赐县有财产
沿革信息
1973年12月27日 规则第67号
2001年3月30日 规则第68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