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施行规则
1962年12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六号
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1962年12月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关于一疗养补偿,医生的诊断书及疗养费的账单或收据
二关于停工补偿,证明负伤或患病后收入的文件
三关于残疾补偿,在详细记载了残疾程度及疗养开始后的经过的医生的诊断书
四关于遗族补偿及葬礼补偿,医生的死亡诊断书及与死者关系的文件
关于五打切补偿,医生的意见书记载了疗养的经过、症状以及治愈前的预计期间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