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施行规则

1962年12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六号

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施行规则

(支付申请书的附件等)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接受损害补偿的人,必须在支付申请书(附记格式)中附加以下分类的文件并提交给知事。

关于一疗养补偿,医生的诊断书及疗养费的账单或收据

关于停工补偿,证明负伤或患病后收入的文件

关于残疾补偿,在详细记载了残疾程度及疗养开始后的经过的医生的诊断书

关于遗族补偿及葬礼补偿,医生的死亡诊断书及与死者关系的文件

关于五打切补偿,医生的意见书记载了疗养的经过、症状以及治愈前的预计期间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像

对从事灾害应急措施业务的人员进行损害补偿的条例施行规则

1962年12月28日规则第56号

(1962年12月28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5篇生/第1章社会福利/第1节
沿革信息
1962年12月28日 规则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