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饲料鉴定条例施行规则

1976年11月22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号

山梨县饲料鉴定条例施行规则

(申请书)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检定申请,必须提交记载了以下各号所示事项的饲料检定申请书(附记样式)正副三部。

姓名及住址(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饲料的名称

饲料的种类

制造车间的名称及地址

原材料的配合比例

饲料制造方法的概要

2饲料鉴定申请书必须按饲料名称及饲料的制造车间制作。

(审定结果的通知)

第三条知事在进行审定时,将审定的结果通知给该申请者。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像图像

山梨县饲料鉴定条例施行规则

1976年11月22日规则第60号

(1976年11月22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8篇务/第3章园艺农产品/第4节肥饲料
沿革信息
1976年11月22日 规则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