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9年7月23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九号
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了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8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号)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19根据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七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关于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的管理,由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的该指定申请书,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平17规则29・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