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的书面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规则

2006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的书面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民间经营者等在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保存知事所管辖的条例等相关文件的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条例(2006年山梨县条例第一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以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磁记录进行的情况下,除其他条例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还根据该规则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保存)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则规定的保存,是根据另表第一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保存。

(根据电磁记录保存)

第三条民间经营者等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基于另表第一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保存,进行该文本所涉及的电磁记录的保存时,必须按照以下方法中的任意一种进行。

个制作的电磁记录可以通过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或磁盘、CD-ROM其他等类似方法确实记录一定的事项(以下称为“磁盘等”)的文件保存方法

扫描文本中记载的事项(包括与之对应的图像读取装置。)将读取的电磁记录通过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或磁盘等制备的文件保存的方法

2民间经营者等在根据前款的规定保存电磁记录时,通过必要时输出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立即以明确且整齐的形式,在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其他的设备上显示,并制作书面材料必须采取措施。

3民间经营者等在根据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电磁记录保存的情况下,代替基于另表第二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保存,保存该文本所涉及的电磁记录的情况下,除了前款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必须研究。

为防止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消失的措施

对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的情况下,为了确认这些事实及内容的措施

(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制定)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则规定的制作,是根据另表第三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制作书面文件。

(根据电磁记录制作)

第五条民间经营者等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基于另表第三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制作,制作该文本所涉及的电磁记录时,在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必须用记录的方法或磁盘等制备的方法进行制作。

(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纵览等)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则规定的纵览等,作为基于另表第四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纵览等。

(根据电磁记录的纵览等)

第七条民间经营者等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基于另表第四上栏所示的条例同表下栏所示的规定的文本的纵览等,对该文本所涉及的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进行纵览等时,将该纵览等相关事项通过互联网的方法、该民间经营者等事务所设置的电子计算机的影像面上显示的方法或电磁记录的事项。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处罚相关的经过措施)

2关于本规则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惩罚条例,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2007年规则第四七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2008年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规则第四十八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规则第一四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根据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设立登记,从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成立日期=2010年4月1日)

另表第一(第二条、第三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三、平二〇规则四八、平二规则十四、一部分修改)

另表第二(第三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四八・一部改正)

另表第三(第四条、第五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三、平二〇规则四八、平二规则十四、一部分修改)

另表第四(第六条、第七条关系)

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的书面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规则

2006年3月30日规则第2号

(2010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