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的书面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规则
2006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的书面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民间经营者等在山梨县民间经营者等进行保存知事所管辖的条例等相关文件的保存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相关条例(2006年山梨县条例第一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以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磁记录进行的情况下,除其他条例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还根据该规则的规定。
一个制作的电磁记录可以通过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或磁盘、CD-ROM其他等类似方法确实记录一定的事项(以下称为“磁盘等”)的文件保存方法
二扫描文本中记载的事项(包括与之对应的图像读取装置。)将读取的电磁记录通过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或磁盘等制备的文件保存的方法
2民间经营者等在根据前款的规定保存电磁记录时,通过必要时输出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立即以明确且整齐的形式,在民间经营者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其他的设备上显示,并制作书面材料必须采取措施。
为防止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消失的措施
二在对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的情况下,为了确认这些事实及内容的措施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处罚相关的经过措施)
2关于本规则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惩罚条例,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四七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规则第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规则第四十八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规则第一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根据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设立登记,从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成立日期=2010年4月1日)
另表第一(第二条、第三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三、平二〇规则四八、平二规则十四、一部分修改)
条例等 | 规定 |
另表第二(第三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四八・一部改正)
另表第三(第四条、第五条关系)
(平一九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三、平二〇规则四八、平二规则十四、一部分修改)
另表第四(第六条、第七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