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相关规则
2007年3月22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的待遇的法律(2005年法律第五十号)。以下简称“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2007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关于提供其他委员会规定必要事项。
(委员会信息的提供)
第二条拘留业务管理者每年都会任命委员(不包括补缺委员的任命。)在之后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上,关于拘留所的以下事项,提交记载了掌握拘留所运营状况所需的信息的文件。
一个设施的概要
二收容基准人员及被拘留人数的推移
三个设施的管理体制
四参观拒绝的情况
五对被拘留者的物品的出借及支付以及被拘留者自辩物品的使用或摄取情况
六对被拘留者采取的保健卫生及医疗上的措施情况
七根据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百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弁嗜好品等停止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戒具及保护室的使用情况
九被拘留者的会面及信函的禁止、扣留或限制的事例
十审查的申请、再审查的申请、根据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申报、投诉的申请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
2拘留业务管理者在以下情况下,在委员会的会议中,提交记载了掌握该情况所需的信息的文件。
一拘留所的运营状况有相当程度的变更时
二委员会要求对拘留所的运营情况进行说明时
三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的情况
(会议)
第三条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为议长。
2警务部监察课长(以下简称“监察课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委员长召集委员会的会议。
3委员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4委员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会议录制)
第四条委员会应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会议记录。
举办日期和地点
二出席者
三议事概要
四其他必要事项
2会议记录由监察课长制作并保存。
(委员呈报)
第五条监察课长应根据拘留所视察委员会委员任命申请书(第一号样式),向公安委员会申报认为合适的委员合适的人员。
(平二六公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任命等)
第六条公安委员会对根据前条规定申报者进行审查,任命委员。
2委员的任命,交付任命书(第二号样式)进行。
(平二六公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平二六公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则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