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
2009年3月10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号
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2008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公示的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公示,应刊登在县公报上进行。
(能够获得调查票信息的提供者)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一号的规则规定的人员是独立行政法人等(统计法(2007年法律第五十三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等。)、会计检查院、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及土地开发公社。
(制作可获得调查票信息提供的统计等)
第七条条例第十条第二号规定的统计的制作等,是以下统计的制作等,为了妥善管理调查票信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二实施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公共机关通过公开招募的方法补助的调查研究相关的统计的制作等
三知事等,国家行政机关的长或者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其他的执行机关,对其政策的规划、立案、实施或者评价有用的统计的制作等其他特殊事由的统计的制作等
附则
此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