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2010年12月24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九号
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2010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三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使用费用的减额或免除)
第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作为为了实施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1969年法律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职业训练而使用的情况,可以减少或免除的金额为利用费用的三分之一。
(平二九规则四·一部分修改)
附则
附则(2017年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