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2010年12月24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九号

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事业计划书

收支计划书

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使用费用的减额或免除)

第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作为为了实施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1969年法律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职业训练而使用的情况,可以减少或免除的金额为利用费用的三分之一。

(平二九规则四·一部分修改)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条例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的管理相关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关于该指定的申请书,第二条附记根据样式的规定例。

(2017年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像

山梨县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2010年12月24日规则第39号

(2017年3月14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七篇工商劳动/第三章动/第二节职业训练
沿革信息
2010年12月24日 规则第39号
2017年3月14日 规则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