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许可证相关事务及讲习业务委托相关资格认定相关规则
2011年1月二十七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警察许可证相关事务及讲习业务委托相关资格认定相关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为根据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第一百八条第一项以及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1960年总理府令第六十号)第三十一条之四之二的规定进行许可关系事务所必要且适当的组织和能力,山梨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八条之二第三项以及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第三十八条之三的规定的讲习(以下称为“讲习业务”。)公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适当的组织、设备和能力,但其目的是制定有关资格认定的必要事项。
3资格认定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通知之日的下一年度的最后一天。
(讲习指导员等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接受讲习业务委托相关资格认定的人员,从事该讲习的人员(以下称为“讲习指导员等”。)中需要接受资格认定基准规定的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要件的审查的,应在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申请书(第五号样式)中附上证明满足资格要件的文件,经由交通企划课长等向公安委员会申请。但是,关于讲习指导员等的资格认定,其他规定的除外。
2公安委员会在受理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申请书时,对资格要件进行审查,认定时将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通知书(第六号样式)发给该认定者。
3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不再作为讲习指导员等从事。
(申请事项的变更及资格认定的取消)
第四条公安委员会对于收到资格认定通知书的人,在以下事项有变更时,应让附有誓约书的申请事项变更申请书(第七号样式)制作正副两份,并迅速通过交通企划课长等进行申报。
一名称
二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三法人代表的姓名
四董事的姓名
2公安委员会对申请事项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满足资格认定标准时,通知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副本上记载满足资格认定基准的意思,并以该副本的返还代替通知。
3公安委员会认为收到资格认定通知书的人符合以下条件时,将颁发资格认定取消通知书(第八号样式),取消资格认定。
不符合一个资格认定标准时。
二通过虚假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到资格认定通知书时。
三在执行驾照相关事务及讲习业务时,有不合适的案件时。
(取消讲习指导员等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公安委员会在收到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通知书的人认为符合以下条件时,颁发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取消通知书(第九号样式)。此时,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认定通知书将返还给该认定者。
缺乏一讲习指导员等资格要件时。
二受到驾照取消处分时。
三在从事业务中有不恰当行为时。
除四前三号所示以外,作为讲习指导员等有不恰当的行为时。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任规则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任规则(1992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三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16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样式(以下项中称为“旧样式”。)使用的文件,暂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格式。
3旧格式的纸张,暂时可以修补使用。
另表
资格认定申请的附件
附件 | 驾照相关事务 | 讲习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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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驾照考试事务认知功能检查 | ||
章程或者捐赠行为以及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者以此为准的文件 | ○ | ○ | ○ |
记载董事姓名及住址的文件 | ○ | ○ | ○ |
记载了从事业务人员姓名及住址的文件及证明资格的文件 |
| ○ | ○ |
业务的设施、装备相关文件 |
| ○ | ○ |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 ○ | ○ | ○ |
最近的纳税证明书(法人税、地方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消费税以及社会保险费) | ○ | ○ | ○ |
就业规则其他被用者的工作条件、进修等相关内部规程 | ○ | ○ | ○ |
(令3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3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
(令3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3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