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107748更新日期:2023年2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22年12月23日颁布了《水质污浊防止法实施令的一部分改正政令》(2022年政令第396号),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水质污浊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8号)第2条第4项规定的指定物质,追加了以下4种物质。
根据水质污染防止法第14条的2第2项,对于设置制造、储藏、使用或处理指定物质的设施的工厂等的设置者,会发生这些设施的破损其他的事故,指定物质排出到公共用水区域,或者渗透到地下,对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都道府县知事等提交采取的措施概要。
作为新指定物质追加的上述4种物质,和其他指定物质一样,也适用事故时的措施相关规定。
这次,指定为指定物质的4种物质中,特别是PFOA及其盐以及PFOS及其盐(以下称为“PFOS等”),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具有生物蓄积性高的性质,对人及动植物具有长期毒性,因此尽量把握向环境中排放的同时,尽可能把握相关自治体等的排放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PFOS等已经禁止制造和进口等,现在主要是以含有过去制造的PFOS等的泡沫灭火剂的形式残留在储藏设施等中的状况。
因此,通过使用含有PFOS等的泡沫灭火剂进行灭火活动,在公共用水区域等有泡沫灭火剂的排出的情况下,请向县内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