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都市公园条例第4条第1项各号规定的行为相关许可审查基准
第1号:物品贩卖、募捐其他等类似行为
- 物品的销售应在公共团体或类似团体或该公园的指定管理者主办或共同举办的基础上进行,或是作为演出或竞技会等活动的一环进行的。
- 物品的销售是为了方便公园使用者,必须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进行。
- 物品的销售,在考虑到各个公园的性格、规模、效用、目的等的基础上,没有特别的障碍。
- 募捐其他类似行为,由公共团体或类似团体或该公园的指定管理者进行。
- 募捐其他类似的行为,目的是公益性的。
- 对公共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以及公园周边没有影响。
第2号:作为职业的照片或电影的摄影
- 摄影的内容及方法不得对公共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及公园周边造成影响。
第3号:演出
- 演出的内容和方法对公共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以及公园周边没有影响。
- 征收入场费的话,费用要适当。
- 如果设想周边道路拥堵或停车场不足,应采取对策。
第4号:竞技会、集会、展示会、博览会其他等类似活动
- 活动等的内容及方法不得影响公共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及公园周边。
- 征收入场费的话,费用要适当。
- 如果设想周边道路拥堵或停车场不足,应采取对策。
第5号:烟花、篝火等使用烟火的行为
- 对公共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以及公园周边没有影响。
- 作为演出或竞技会等活动的一环进行。
- 有助于活动参加者的便利。
另外,关于上述行为,需要向各建设事务所(指定管理公园为各指定管理者)提交申请书,并获得知事的许可。
请按照山梨县都市公园条例规定的申请书的格式申请。
※根据行为内容,在申请前可能需要协商。请在期间内留出富余时间向各建设事务所咨询。
另外,使用费是预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