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905更新日期:2024年4月2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滞纳金・加算金

滞纳金是在缴纳期限之前不缴纳县税的情况下需要的。

加算金是在期限之前没有申报,或者申报税额比实际少的情况下花费的。

滞纳金

1.从缴纳期限的第二天开始到经过一个月之日为止

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年4.1%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 年4.4%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年4.7%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年4.5%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年4.3%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年2.9%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年2.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年2.7%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年2.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年2.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年2.4%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年2.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年2.4%

 

2.自缴纳期限第二天起过了一个月之后

 

200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年14.6%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年9.2%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年9.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年9.0%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年8.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年8.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年8.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年8.7%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年8.7%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从缴纳期限的第二天开始到经过一个月为止,滞纳额乘以滞纳金特例基准比例(2024年中年1.4%)+1%的金额,经过1个月后,滞纳额乘以滞纳金特例基准比例+7.3%的金额将作为滞纳金征收。

滞纳金特例基准比例是指国内银行贷款约定平均利率(新·短期)的前一年9月~上一年8月的平均值加1%的比例。这个比例每年都会变动。

加算金

在申报期限之前没有申报,申报税额比实际少的情况下需要加算费用。

<加算金计算如下>

县民税利息额、县民税分红、县民税股份等转让所得额、法人的事业税、县香烟税、高尔夫球场利用税、汽车取得税、轻油征收税等,有以下3种。

1.少申报加算费

在期限内申报的情况下,由于申报金额比实际少,日后进行增额的修正申告,或接受增额修正的情况

增加税额的10%+加权税额的5%

(注)加权对象税额=增加后的税额-(期限内申报额或50万日元中任意一个较多的金额)

2.不申报加算金

  • 没有申报或期限后申报的情况......缴纳的税额的15%(※)

 ・缴纳税额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占20%(※)

 ・关于2024年1月1日以后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到来的,超过300万日元的部分占30%(※)

  • 未经县调查决定而在期限后申报的情况下...缴纳的税额的5%

3.重加算金

制作双重帐簿等,故意避免税金的情况下,必须代替少申报加算费和不申报加算费。

  • 在期限内申报的情况......增加后的税额的35%(※)
  • 期限后申报或未申报时...缴纳税额的40%(※)

(※)的附加费

・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提交期限到来的,在期限后申报、修正申告或修改、决定之日的前一天起至5年前一天之间,对该税目征收过不申报加算金或重加算金时,加算金的比例加算10%有可能。

・关于2024年1月1日以后申报期限到来的,在期限后申报等相关税目中,认为应在上一年度及上一年度决定不申报加算金或代替其征收的重加算金时,根据该期限后申报等所征收的加算金的比例加算1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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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总务部税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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