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39079更新日期:2023年3月3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11年10月1日起,生食用食肉(牛肉)的规格基准开始实施。
受2011年4月肠管出血性大肠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影响,法令规定了生拌牛肉等生食用食肉加工等标准。
不能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里生吃牛肉提供。
计划加工、烹饪、提供生食用食肉的营业者,请务必事先向保健所咨询。
关于修改食品、添加物等标准基准的一部分一事(2011年9月12日食安发0912第7号)(PDF:222KB)
生食用食肉(牛的食肉(内脏除外))相关标准(PDF:80KB)
1.肠内细菌科菌群应为阴性
2.加工及烹饪必须在具备专用设备的卫生场所,使用专用器具进行(根据时间段,不允许与其他食品分开使用)
3.从肉块表面到深度1cm以上的部分必须在60°C加热2分钟以上的方法或者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方法加热杀菌
4.加工及烹饪必须由掌握了确保生食用食肉(牛肉)安全性所需知识的人进行。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即使是10月1日之前加工的生食用食肉(牛肉),10月1日以后,不符合规格基准的也不能进行销售等。
请向管辖营业设施的保健所咨询。
根据加工等的限制可以降低食物中毒的危险性,但是肠管出血性大肠菌和沙门氏菌等一部分食物中毒菌存在于家畜的肠内,所以很难完全去除这些微生物。
孩子、老年人、其他抵抗力弱的人请不要吃生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