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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75026更新日期:2017年5月1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2016年度招标合同制度的修改

2016年度招标合同制度相关的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建设工程中最低限价格制度实施要领》及《工程测量、试验及设计委托中的最低限价格制度实施要领》的一部分修改

从2016年6月1日以后公告或指名通知的案件中,提高了计算率的一部分。

另外,关于各要领,刊登在山梨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务要览(普及版)的页面上。

 

2关于建设工程支付条件的处理

从2016年6月1日以后公告或指名通知的案件中,不选择中间预付款和部分支付中的任意一方,而是并用。

另外,作为经过措施,即使是2016年5月31日之前签约的案件,只要签订变更合同就可以同时使用。

※在同一会计年度中,部分支付支付后不能申请中间预付款。

 

3关于建设工程预付款特例的处理

从2016年6月1日以后公告或指名通知的案件中,通过特例措施扩大了预付款的对象范围。

对象期间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签订承包合同的预付款(不包括中间预付款)那么,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的

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签订承包合同的预付款(不包括中间预付款)那么,将变更为以2018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的项目为对象。

对象范围
  • 现场管理费(包括工人灾害补偿保险费)
  • 一般管理费等中该工程施工所需的费用(包括保证金)
上限

预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经过措施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通过在发包人之间协商后,签订变更合同,可以适用。

 

4关于拒绝履行或者应归咎于接受订货人而无法履行时的违约金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当前处理

2016年12月1日以后进行招标公告或指名通知的合同适用如下。

在接受订货者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选定的破产管理财产人、根据公司更生法的规定选任的管财人以及根据民事再生法的规定选定的再生债务人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接受订货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发生。

 

≪参考≫

〇随着建设业法实施令的一部分改正(2016年6月1日实施),以下几点有所变更。
  • 需要特定建设业的许可及监理技术人员配置的承包合同的承包金额的下限
  • 需要专职现场配置技术人员的建设工程承包金额

[参照]国土交通省主页:《建设业法施行令的一部分改正政令》

〇关于建设工程技术人员专任等的处理

2016年6月1日以后公告或指名通知的后发注工程适用如下。

  • 明确了工程承包合同第10条第1项中规定了常驻配置的现场代理人和兼任其他现场主任技术人员时的必要条件。
  • 明确了将多个工程视为一项工程时的处理。
  • 修改了兼职申请的手续方法。

[参照]建设工程主任技术人员及现场代理人兼务的当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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