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8904更新日期:2024年3月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父母、小规模居住型儿童抚养事业者、婴儿院、儿童福利设施、残疾儿童入所设施等、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指定医疗机构、临时保护所、接受暂时保护委托的人或进入这些设施的儿童。
被措施儿童等受到父母或其同居人、从事小规模居住型儿童抚养事业的人、入所设施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其他工作人员等处,受到虐待及其他被措施儿童等身心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
虐待的种类有以下分类:
对被措施儿童等身体产生外伤或实施可能发生的暴行。
对被措施儿童等进行猥亵行为或者让被措施儿童等进行猥亵行为。
措施妨碍儿童等身心正常发展的显著减食或长时间放置、同居人或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儿童虐待
行为放置其他的设施职员等的抚养或业务明显怠慢。
对被措施儿童等进行显著的粗暴言论或显著拒绝的对应对其他的被措施儿童等造成显著心理创伤的言行。
发现被措施儿童等虐待时,请联系以下机构。
措施儿童等 |
县本厅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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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家庭事业者、婴儿院、儿童福利院、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儿童心理治疗设施的措施委托儿童、临时保护所的入所儿童、临时保护委托儿童(委托方为残疾儿童入所设施等以外) |
儿童福利课儿童福利・发育障碍担当 055-223-1457 |
残疾儿童入所设施等措施儿童等,临时保护委托儿童(委托方为残疾儿童入所设施等) |
障害福祉课地区生活支援 055-223-1461 |
儿童福利法第27条第2项规定的指定发育支援医疗机关的入所儿童 |
障害福祉课地区生活支援担当 055-223-1461 |
临时保护委托儿童 (委托方为医疗机构,除残疾儿童以外的儿童) |
儿童福利课儿童福利・发育障碍担当 055-223-1457 |
临时保护委托儿童 (委托方为医疗机构残疾儿童等) |
障害福祉课地区生活支援担当 055-223-1461 |
县社会福利审议会儿童福利专门部会儿童措施审查部会的通告、申报由事务局的儿童福利课儿童福利课儿童福利、发育障碍担当受理。
儿童咨询所的通告、申报窗口如下。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33条第16条的规定,公布2022年度中对应的被措施儿童等虐待情况。
1.虐待案件受理情况
受理件数 |
调查件数 |
其中属于虐待者 |
其中不符合等 |
2件 |
2件 |
0件 |
2件 |
2.被措施儿童虐待情况
受害儿童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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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
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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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受害儿童年龄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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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 |
小学生 |
中学生 |
高中生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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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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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上的虐待 |
性虐待 |
内格雷特 |
心理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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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一个人符合多个类型的情况
设施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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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职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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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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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的案件,在对设施职员及儿童等进行了听取调查后,向山梨县儿童福利审议会儿童措施审查部会报告,根据该部会的意见,对该设施彻底防止再次发生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