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67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调解、仲裁的不同点

斡旋、调停、仲裁的不同点如下:

 

介绍

调停

仲裁

开始条件

  • 有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
  • 劳动委员会职权
  • 有关当事人双方的申请
  • 如果劳动协约有规定,可以由相关当事人一方申请。
  • 关于公益事业,由有关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申请,劳动委员会的职权或者知事的请求
  • 有关当事人双方的申请
  • 如果劳动协约有规定,可以由相关当事人一方申请。

调整者

  • 劳动委员会预先委托的斡旋委员候补者中会长指定的介绍员
  • 公劳使三方构成的斡旋员3人对应的情况比较多
  • 由公劳使委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
  • 公劳使委员人数相同
  • 委员长是公益委员
  • 公益委员3名以上的奇数组织仲裁委员会

调整方法

  • 斡旋的目的是确认劳资双方的主张,给予自主解决的契机。
  • 没有关于斡旋方法的规定,因为是由中介员来决定的,所以用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 经常提出介绍方案
  • 在调停中,规定了日期召开调停委员会,要求相关当事人出面,听取其意见等,规定了调整方法的手续
  • 制定调停案,劝告接受
  • 没有仲裁方法的规定,用最适合案件的方法听取当事人的主张,掌握事实关系进行仲裁裁决。
  • 有关当事人指定的劳资委员可以发表意见。
  • 仲裁裁决以书面形式提出

调整方案的效果

  • 斡旋方案的同意与否是当事人的自由
  • 调停案的同意与否是当事人的自由
  • 因为可以公开调停案,所以事实上的约束力值得期待。
  • 不能拒绝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与劳动协约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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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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