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430更新日期:2018年7月1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在都市计划区域及准都市计划区域以外的地区进行一定规模以上的宅地开发事业时,根据《山梨县宅地开发事业基准相关条例》(1973年3月县条例第6号)的设计确认制度,有义务确认知事的设计。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与住宅用地开发事业的实施相关的灾害,制定必要的基准,通过施工那个适当的工程,推进县土的保全和有秩序的宅地开发。
在城市规划区域及准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区域进行,以供建筑物建筑用为目的,对一团土地进行的开发行为,适用于开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用地开发事业。
但是,需要甲府市区域及城市计划法第29条第2项许可的开发行为除外。(关于甲府市的区域,根据《甲府市宅地开发事业基准相关条例》。)
(1)设计确认申请应在“设计确认申请书”(第2号样式)中附上必要文件进行申请。
(2)设计确认申请书应在开发区域所在的市町村进行受理,经由县的建设事务所向知事提交。
(3)设计确认处理
・开发面积不满1ha的,由各建设事务所的处理(山梨市、南阿尔卑斯市、甲斐市、中央市根据山梨县事务处理特例相关条例在各市处理)
・开发面积涉及2个以上的建设事务所区域时,由县城市计划课处理
(4)市町村在受理申请书时,关于该申请的内容,在调查报告书中附上必要的意见,并附在申请书中提交给建设事务所。
申请格式请点击下面,从之前的网站内页面下载。
运用基准、条例等请点击以下内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