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971更新日期:2008年12月2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公共事业用地取得流程
为了得到当地人民的协助,我们将对公共事业的目的、内容、用地补偿等进行说明。
请大家在场确认土地边界和公共事业的取得预定地安设宽桩。
在大家的见证下,在当地进行公共事业所需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树木等相关的测量、调查等。
在当地设置宽桩的话,为了每一笔确认边界和面积,会进行用地测量和权利等的调查。
注・土地权利等的调查
由于继承其他的关系,现实的所有者与登记簿上的所有者不同的情况、借给他人的土地、允许他人利用的土地、设定了抵押权的土地等,请提出申请,调查其内容等。
注・转让面积
请转让的土地不是根据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而是根据测量的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请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工作物(门、墙、仓库等)、树木(庭院树、果树等),请转移到其他地方(切取、曳家、再建、移植、砍伐等)。因此,在计算迁移费时,要对建筑物、工作物等的构造、规模、材质、数量等进行调查。
注・建筑物等相关权利的调查
和土地的情况一样,调查所有者是否出租建筑物等。另外,租赁的情况下,请租房人和租房人取得调查的同意。
注・营业实态调查
在转移店铺等营业的建筑物(切取、曳家、再建等)时,需要补偿转移期间产生的损失,为了掌握营业的实际情况,需要提交营业相关的报告书等。
根据用地测量及土地、物件调查,个别进行建筑物、工作物等的数量确认。
适当计算收购的土地、迁移的建筑物等的补偿金额。
为了得到当地人民的协助,再次对公共事业的目的、内容、一般的补偿方法进行说明。
如果能计算补偿金额的话,用地说明会或者负责人会挨户拜访您,出示补偿内容,为了让您理解而进行协商。
如果您了解的话,请在合同及登记承诺书上签名盖章。另外,合同时继承登记未完成的情况下,请提交继承关系的同意书等。
合同签订后,请进行建筑物等物件的迁移和拆毁,并将土地交给县。
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的同时,建筑物等的转移和拆毁也完成了,土地的交付后,原则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补偿金。
税法上的优惠措施
协助公共事业的转让所得,有税法上的优惠措施。
在公共事业的协助下,可以享受基于租税特别措施法的税法上的优惠措施。关于大家的土地,县提出收购申请后,6个月内土地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最高50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或者向税务局申报的情况下,与6个月的规定无关,适用《取得代替资产时的课税特例》中的一方可以接受。
对于公共事业所需用地的所有者,提供替代地的所有者(代替地所有者)也有租税特别措施法的优待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事业所需用地的提供者、替代地提供者以及县三方签订合同(三方合同)的情况下,代替地提供者也可以享受“最高1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
此外,租税特别措施法的优待措施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详细,请咨询所属税务局。
因土地和建筑物等的转让而有收入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停止支付老年福利养老金、儿童补贴等,县民税、市町村民税、保育费等,请向相关市町村政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