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县政信息统计 > 行财政、行政改革、合并、地方分权 > 县税・故乡纳税 > 县税 > 关于县税(各税目的概要等) > 县税救济制度
页面ID:5925更新日期:2016年9月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提交县民税利息额、县民税分红、县民税股份等转让所得额、法人的县民税、法人的事业税、县香烟税、高尔夫球场利用税、汽车取得税、轻油征收税、地方消费税的申报书后,发现税额过大等时,从法定缴纳期限开始5年以内(特定的情况下,从产生理由之日的第二天算起,在两个月以内)可以要求更正。
对县税的课税、征收的处分等不服的情况下,从知道有该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原则上可以在3个月以内向知事提出“审查请求”。
审查申请书请通过综合县税事务所提交。
另外,关于地方消费税的不服申请,和消费税一样对税务署长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