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9874更新日期:2024年2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兴趣养蜂家的增加等围绕养蜂形势的变化等,该法被修改了一部分。(2013年1月1日施行)
因此,不仅是养蜂业者,因兴趣而饲养蜜蜂的人也有义务申报。
详细内容请看下面的文件。
进行蜜蜂饲养的人,根据养蜂振兴法第3条第1项以及养蜂振兴法实施规则第1条第1项,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管辖住所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报。(不需要手续费)
申报事项有变更时,必须根据养蜂振兴法第3条第3项以及养蜂振兴法实施规则第1条第3项,在该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饲养变更申请。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不需要申报。
请在以下格式中填写1月1日时的蜜蜂饲养状况及1年的蜜蜂饲养计划并提交给畜产课。
此时,为了掌握申报者的饲养状况和县内蜂蜜等的生产状况,请一并提交附件。
可以通过电子申请进行申报。申请山无申请、预约门户网站在这里。
申报中记载的信息,用于在蜂群的适当配置、防疫对策、农药散布防止蜜蜂受害等养蜂振兴所需的范围内向相关人员提供信息。
第一次饲养或者在新的地方计划饲养的话,请确认周边是否有既存的蜜蜂饲养者。附近有蜜蜂饲养者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疾病蔓延和防止蜜源的竞争,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事前调整。如果附近的饲养信息不清楚的话,请向畜产科咨询。另外,请充分注意蜂箱的设置场所,以免蜜蜂对人畜造成危害。
饲养报告不是提交许可的,提交后有可能需要调整蜂群的配置。
为了从其他县向本县移动(转养)蜜蜂,根据养蜂振兴法第4条第1项,需要申请养蜂转养许可。县在2月召开转饲调整会议,在转养调整讨论会上进行转养许可的审议。
如果要申请新的转养许可的话,请事先和畜产课畜产振兴负责人商量。